三、认为必要。

    第三十五条 国会之开会及闭会,两院同时行之。

    一院停会时,两院同时休会。

    众议院解散时,参议院同时行之。

    第三十六条 国会之议事,两院各别行之。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

    第三十七条 两院非各有议员总额过半数之列席,不得开议。

    第三十八条 两院之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决之。可否同数取决于议长。

    第三十九条 国会之议定,以两院一致成之。一院否决之议案,同一会期内不得再行提出。

    第四十条 两院之议事公开之,但得依政府之请求或院议秘密之。

    第四十一条 众议院认大总统、副总统有谋叛行为时,得以议员总额三分二以上之列席,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二条 众议院认国务员有违法行为时,得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弹劾之。

    第四十三条 众议院对于国务员,得为不信任之决议。

    前项决议用投票法,以列席员过半数之同意成之。

    第四十四条 参议院审判被弹劾之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

    前项审判,非以列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同意,不得判决为有罪或违法。

    判决大总统、副总统有罪时,应黜其职,其罪之处刑,由最高法院定之。

    判决国务员违法时,应黜其职,并夺其公权,如有余罪时,付法院审判之。

    第四十五条 两院各得建议于政府。

    第四十六条 两院各受理国民之请愿。

    第四十七条 两院议员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或请求其到院质问之。

    第四十八条 两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