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服兵役之义务。

    第十九条 中华民国人民依法律有受初等教育之义务。

    国民教育,以孔子之道为修身大本。

    第四章 国会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由国会行之。

    第二十一条 国会以参议院、众议院构成之。

    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以法定最高级地方议会及其他选举团体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三条 众议院以各选举区比例人口选出之议员组织之。

    第二十四条 两院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五条 无论何人,不得同时为两院议员。

    第二十六条 两院议员不得兼任文武官吏,但国务员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条 两院议员之资格,各院得自行审定之。

    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

    第三十条 两院各设议长、副议长一人,由两院议员互选之。

    第三十一条 国会自行集会、开会及闭会,但临时会由大总统牒集之。

    第三十二条 国会开会期为四个月,但得延长之。

    第三十三条国会常会于每年三月一日开会。

    第三十四条 国会临时会之牒集,于有左列情事之一时行之

    一、两院议员各有三分一以上之请求;

    二、国会委员会之请求;